《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2-26 10:23:0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21〕7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医用耗材(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机制,实现网上平台应采尽采,确保临床使用需求,我们印发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近年来,我国医用耗材行业得到较快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技术明显进步,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价格虚高、过度使用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治理医用耗材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以“小切口”带动“大成效”,从推进我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出发,规范医疗机构和企业采购及销售行为,理顺医用耗材价格体系,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学习借鉴各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验做法,印发了《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范围

阳光采购实施范围涉及医疗机构、企业和医用耗材三个主体,并明确了各主体的范围和执行要求。一是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为更好掌握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情况,鼓励其逐步纳入阳光采购体系。二是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进口代理企业均应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执行。三是按照国家医保局贯彻15项业务编码标准的要求,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已在我省完成对应,为统一标准、便于管理,阳光采购的所有医用耗材须属于其分类,并获得相应代码。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部分医用耗材不得挂网采购。第一是因质量问题被处罚的医用耗材。第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参与我省集中招标采购执行期内的医用耗材。第三是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二)关于目录编制及管理

医用耗材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各品牌之间差异性较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将医用耗材进行合并归类,统一了编码标准,理顺了医用耗材分类和功能体系,为推进阳光采购工作起到了架梁立柱的作用。阳光采购目录根据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将医用耗材分为非血管介入治疗类等17大类。体外诊断试剂因国家没有相应的分类和标准,暂按照我省目录和产品编码执行。

属于目录范围但未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可按规定进行增补,分为医疗机构申报和企业申报两种形式。

1.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填报采购需求清单,生产企业对清单中的医用耗材相关信息进行完善,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按照“谁申报、谁采购”的原则,仅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开放采购权限。若该医用耗材需开放全省进行采购,满足3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不得少于1家)申报并有效交易后,方可开放采购权限。

为防止弄虚作假,有效交易应是申报医疗机构采购该医用耗材的订单不少于2笔且无退货订单。不满足相关条件的视为未发生实际采购,不再开放全省采购,继续由申报医疗机构采购。

2.企业申报。为简化申报流程,提高挂网效率,部分医用耗材由企业直接申报。

一是集中采购、议价谈判和医疗机构联合采购的品种。

二是为保证我省医用耗材整体价格水平不过快上涨,同品种中,价格不高于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现行挂网最低价的产品可直接由企业申报。

三是为鼓励企业开展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审批程序取得注册证的医用耗材可直接由企业申报。

四是为让市场主流产品能够尽快在我省销售,在10个省(区、市)挂网且有销售配送记录的医用耗材和在5个省(区、市)挂网且有销售配送记录的体外诊断试剂,可直接由企业申报。

五是为重大疫情医疗救治提供保障,其临床必需的医用耗材可直接由企业申报。

(三)关于价格管理

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通过公开招标、议价谈判和价格联动等方式可产生企业的挂网价格,并由医疗机构按照挂网价格或不高于挂网价格进行采购。

一是通过国家和我省议价谈判、集中带量采购和联合议价等方式的医用耗材,通过市场竞争,按中选或谈判价格作为挂网价格进行采购。

二是为避免其他已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频繁调整和异常波动,保持整体市场价格的稳步降低,可通过联动其他省份中标(挂网)价的方式,产生我省挂网价格。医用耗材有10个省份中标(挂网)价的;体外诊断试剂有5个省份有效交易价的;两者同品种中,不高于我省现行最低挂网价格的,均可作为我省挂网价格。同时,在其他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出现中标(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企业须于30天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及时调整挂网价格。

三是重大疫情医疗救治中临床必需的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参考其申报的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或公立医疗机构最低有效交易价进行议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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